近来从事法律业务过程中,很多客户都提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方面的一些问题,引起我对这一投资方式的一些思考。
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基本法律规范来看,是200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根据这部法规,取决于投资行业属于限制类和非限制类,从而适用不同的程序。
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限制类的,则需先行经过商务部门(俗称外资委)的审批,在获得审批之后,再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而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非限制类的,则无需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一种方式是新设公司,而另一种方式,则是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对于以新设公司方式进行的非限制类行业的境内再投资,在完成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之后,应当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而股权购买的方式则无需进行该备案登记。
那么问题时,如何判断限制类行业与非限制类行业呢?对此,法律依据则是国家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以外的行业,均属非限制类。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于2007年10月31日颁布,自2007年12月1日执行,由于商务部门与工商机关对于“产业指导目录“的最新变化的调整适应,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与商务部门以及工商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还涉及的税收方面的问题。原则上而言,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视为内资企业,不享受给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随着两税合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逐步取消),
但是两种例外情况值得注意,第一种例外情况时,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另一种情况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在投资,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另外,最近发生变化的情况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条件问题。根据暂行规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进行对外投资,第一,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第二,没有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则是已经实现盈利。然而根据工商总局的意见,目前工商登记机关已经不再审查投资资格证明,即工商机关不再审查上述三个条件。但是,由于工商总局的意见,并不能规范外资委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个问题是,限制类行业,需要经过外资委审批的,外资委仍然执行上述三个条件的审查,而对于非限制类行业,由于无需外资委审批,直接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不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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