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对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法律责任问题探讨
时间:2023-07-05 16:50:53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监事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督部门的司职人员,对公司的经营负有一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有忠实、勤勉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别的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具有上述2项职权外,还应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1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5条的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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