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结婚登记地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去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是可以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结婚登记地是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则去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也是可以的:
(一)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离婚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涉外婚姻管辖原则
涉外婚姻管辖原则:
一、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如何知道起诉地点?
起诉地点这样确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5、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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