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誊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此理解不一。一种意见是: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管以何种形式送达,审限均为3个月。另一种意见是:适用简易程序而需要公告送达被告应诉的,公告期不计算在审限内,换言之,审限可达5个月。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不应计算在审限内。
审理期限中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交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以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案件起诉后的审理时限的具体规定,涉及到有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涉及到案件非常简单明了,那么是很快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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