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主体变更的合同效力有何规定
时间:2023-04-05 17:02:54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先后两份合同哪份效力高

先后两份合同如果都为有效合同,并且两份合同存在冲突点,一般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后合同可认为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对有变更的部分应该按照后面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未变更的部分依然按照原合同执行。

二、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哪些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三、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什么

情势变更原则内容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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