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条款如果进行变更的话,那么合同效力是不受影响的。具体的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的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达到法定的条件的,是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需要履行。但是在进行变更的时候,那么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特性是什么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当双方签订了合同后也是需要确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也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合同效力待定期间也是需要及时的追认,在此期间的合同也是属于合同效力待定的,在此期间的合同不属于有效也不属于无效,而是不确定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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