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一件公证事项的时间限制。公证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结公证事项,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期限。
终止公证,是指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当中,在出具公证书以前,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致使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异议时,而做出决定停止办理该公证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
拒绝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时,而拒绝办理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拒绝公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受理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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