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绝公证、终止公证?
时间:2023-06-06 18:36:32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拒绝公证是指在公证事项受理后,公证机关发现证明内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法律事由,而拒绝给予办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当事人身份不属实或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②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④公证内容不真实、合法。③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等其他情况。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公证机关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后要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复议程序。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处受理公证后,出具公证书之前,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处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停止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决定。根据规定,终止公证有以下几种情况:

l.办证超过了法定期限。从《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四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需经过调查的,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应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之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终止公证。

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申请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在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再办理公证的可以申请撤回,但撤回公证的申请应在公证书出具之前,公证处对撤回公证的申请一般应准许,但如经过审查,公证费可按该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书虽未发给当事人但已审批的,是已出证,当事人不能撤回申请,公证费亦不退。

3.因当事人死亡或法人终止造成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当事人的死亡或法人的终止,使公证事项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主体不存在,继续办理就毫无意义,因而应当终止公证。有的时候公证事项对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仍有意义,只要死亡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有人继续承担,公证处仍可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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