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金额与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一致?
时间:2023-07-06 21:43:58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标的的金额不一定就是判决的金额。

1、执行标的内容多样性执行标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人身,而且还包括行为。

2、财产,包括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债务人可取得的财产,以及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和执行根据限定的财产。

3、行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为和不可替代的行为,人身包括人之身体和人之自由。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立案执行标的金额包括判决金额在内吗

立案执行标的金额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立案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该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委托立案的,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中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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