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对于存在明确约定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予以处理;
若无此项约定,则此类案件在多个不同合同履行地点所在的各级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限。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传真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关于级别的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明文规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几点如下:
首先,由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事宜,通常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合同履约地点所在的法院负责管辖;
其次,如果被告户籍所在地所属的法院对此类案件拥有法定的管辖权;
再者,作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管辖权限的规定,两者之间应当保持一致性。
典型的情况便是如若主合同当中已经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那么相应的担保合同(即从合同)及个人保函也必须包含同样的管辖权条款。
反之,管辖权条款的不一致将可能导致主合同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处理,而担保合同则将由担保公司注册地法院监管,至于个人保函则可能由其所有人的永久居住地法院进行管理这一系列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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