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抵押登记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判决
时间:2023-03-13 20:41:51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预抵押登记后,没有正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成立,所以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人在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前,可以申请预抵押登记的,而抵押权一般是自办理登记后生效。所以预抵押登记没有优先受偿权。

一、签了房屋抵押协议没有登记有效吗

你们之间所签的房屋抵押条款是有效的,但是房屋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如果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话,到如果该房屋在房管理局有其他的抵押,则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建议你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要不然的话,对方还可以把此房屋抵押给其他人,或者是把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而由于你的抵押没有办理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拿着对方的房产证也是没有用的,对方可以到房管局挂失,可以重新办理新的房产证的,拿着新的房产证就可以出售了。

二、担保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4、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

三、房屋抵押权的特点有哪些

房屋抵押权的特点有:

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合同,房屋抵押为合同,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一方面,抵押房屋是特定的,房屋抵押设定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权成立后,登记机关应当向抵押权人发放具体房屋的其他权证,另一方面,房屋抵押是为特定债权担保,而不是担保债务人的所有债务;

3、房屋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4、房屋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房屋抵押的效力是抵押房屋的全部和担保债权的全部;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房屋转让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对房屋行使抵押权,以保证债权的满足,受让人不得拒绝;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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