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标准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在此之前,我国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也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按原《工伤保险条例》,我国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国平均值计算,最高的补偿金额大约是15万元。新规定实行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这个数字乘20倍,也就是说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可以达到34.35万元,大约比以前翻了一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赔偿金将达到6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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