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写明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有效证件等基本信息;
2.写明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等信息;
3.写明定金的数额、支付次数以及支付方式;
4.写明定金何时退还、如何退还以及不予退还的情形;
5.应明确合同漏洞的填补方式;
6.合同中还应当包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保管合同怎么写?
保管合同的书写方式:第一步,应当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然后,应当写明保管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位置、价格、保管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最后,由当事人亲自签字,并写明签订时间。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我国法律就合同订立事项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一般买卖合同的条款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规格、货期、货物价款、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运输及费用承担、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内容。
三、合同成立必须要有哪些条款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一、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三、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又无法《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四、对合同非必备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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