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企业注销清算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企业注销清算划拨土地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n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n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n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n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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