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商品交易中所产生的纷争,其双方当事人均拥有寻求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消费者权益保障团队以及具备相关职能的组织机构协助处理之权责。为了保证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互相尊重,理性地探讨争议问题,通过协商达成妥当的解决办法。此外,他们还可以藉由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并请求他们积极介入和调解;倘若经过上述努力仍未取得共识,那么则需根据买卖契约中签订的相关条款或与对方共同商议制定的方案,将问题提交至预先指定的裁决机构进行仲裁研究;若仍然无法化解矛盾,当事人仍可享有将争议诉诸于人民法院,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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