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享有申请听证资格的公民不幸离世且无继承者时;
或继承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情况下。
(2)当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由其权利承接的法人或者组织也选择放弃听证权的时候。
(3)案中的当事人在听证进行期间,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宣布退出听证程序。
(4)当事人在收到相关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或者被视为已经放弃听证权的情况。
(5)在其他必须终止听证的特殊情况下。
《中国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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