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等条件下,子女判归女方的可能性稍大一些,但有以下几种情况,男方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也是完全可能的。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子女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子女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男方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出于婴儿成长发育的需要,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处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同母亲生活为原则。但是,这不是绝对原则,很多时候,出于孩子利益考虑,在某些状况下,哺乳期的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反而更有利于其的成长。因此,男方为了争取尚处于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从以下角度搜集证据和材料:
(一)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二)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三)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不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男方一起生活,孩子已经习惯了现有的生活和成长环境,贸然改变会对孩子成长形成不利影响的。父母离婚或多或少都会对孩子的身心成长产生一定的影响。父母双方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最好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如果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话,就需要由法院来判断跟随哪一方一起生活是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大多都是判决给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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