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技术开发保密协议
时间:2023-05-07 08:34:38 3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技术开发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为保护甲乙双方(定义见本协议第1款)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通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以下协议:

1定义:

1.1专有信息的定义:

1.1.1本协议所指的“专有信息”是指与产品有关的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本、草稿、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他信息

1.2“接收方”:本协议中所指的“接收方”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1.3“披露方”:本协议中所指的“披露方”指披露专有信息的一方。权利保证:“披露方”保证向“接收方”披露的专有信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保密义务:

3.1“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披露方”披露的专有信息,其保护程度不得低于“接收方”。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得低于管理良好的科技企业的保护程度。接收方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披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并遵守令人满意的操作程序,以避免未经授权披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3“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存在。例外情况:

4.1“接收方”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专有信息:

4.1.1“披露方”公开披露的信息无额外保密义务,由书面材料证明。

4.1.2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已无任何限制的专有信息在任何披露之前

4.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是由“接收方”以外的其他方披露的

4.1.4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法律途径从第三方获得该专有信息而不受任何限制是指

4.2如果“接收方”的律师书面证明“接收方”披露专有信息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决的要求(包括根据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则“接收方”应尽快提前通知“披露方”,“接收方”应尽最大努力帮助“披露方”有效防止或限制专有信息的披露。拒绝许可:

除非“披露方”明确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披露方”已授予其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含有专有信息的知识产权

<P>6。补救措施:

6.1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

6.1.1“披露方”披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6.1.2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是保护专有信息机密的必要条件

6.1.3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违反合同的专有信息将对“披露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持续损害。

6.2如果“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

6.2.1“接收方”应根据“披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方法对专有信息保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接收方”承担。6.2.2“接收方”应赔偿“披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赔偿等。保密期:

7.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应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除非“披露方”在书面通知中明确说明本协议涉及的某些专有信息不能保密,接收方必须根据本协议中承担的保密义务对本协议结束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有效性及其他事项:

10.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0.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协商但未记录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事项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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