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例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海洋运输总公司等,办理这类企业预先核名时,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也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企业名称不舍行政区划的,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辖范围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l)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符合具备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法人,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3.北京市工商局负责核准下倒企业名称
(1)北京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2)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期货经
纪、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
代理,登记注册代理机构;
(7)该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8)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9)外商投资企业。
另外,北京市各区县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内资企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北京市工商局授权的公司名称登记,并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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