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有权变更行政主体
时间:2023-08-05 19:43:05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不能直接改变具体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合法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一个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但是,如果所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被判决撤销,然后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再次提起诉讼,导致循环诉讼、多次诉讼等现象,极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简而言之,变更判决是法院应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用具有实际权利和义务的司法判决取代原行政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不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为了更直接、更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普遍两种不同的做法:

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这样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行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后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将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并不是指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不得转让,而仅指保险合同会因此而终止。

2、在人身保险中,因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的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2)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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