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标准进行修订,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有关事项如下:>1.自2010年1月1日起,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特殊土地类型的征地补偿标准。
2。国有农(林、牧、渔业)用地,参照乡(镇、街)农(林、牧、渔业)用地征用补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场所周围有多个区域(区)的,按照周围区域(区)的最高标准执行。三是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实施征地的,原核定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予以补偿执行新的补偿标准,原核定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执行原核定补偿标准。第四,各市、县的征地补偿标准由人民政府制定,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实施每两年调整一次。5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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