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权利,尊重人格。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依法保护其应有的权利,如自我辩护、核对讯问笔录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等权利。在其进行自我辩护的陈述时,不要随意打断或妄加指责,要耐心听取并做好笔录。在核对笔录时,对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向其宣读,对其指出的错误或遗漏的地方,应认真按其合理意见予以修改或补充;对其拒绝回答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不应再追问。
(2)允许有误,及时纠正。当犯罪嫌疑人由于可以理解、合乎逻辑的原因,非故意造成口供与其他证据不相符时,要弄清其认识、记忆发生错误的原因,帮助其重新进行正确的回忆和客观全面的认识,给予其纠正的机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对其一切都断然否定,更不能用恐吓、斥责、谩骂等侮辱性的言行伤害对方的人格尊严。
(3)用语规范,讯问灵活。讯问应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提出问题,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可灵活运用讯问语言,以便与之沟通,使其接受讯问,予以配合。
知识延伸:
哪些情形检察机关必须讯问嫌疑人?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明确指出,审查逮捕以下四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嫌疑人:
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
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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