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案例?
钱某从一家商场购买一台彩电,没几天电视机就出现了问题。钱某到商场交涉,要求更换,商场以无发货单据为由不予退货。一年后,钱某偶然在家里找到了购买电视机时商店开具的发货票,又去商店要求退货商场又以保修期一年已过为由不予退货。钱某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查实认为,钱某所购彩电出现问题是因彩电显像管发生故障所致。根据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的规定,彩电主要部件的包修期不低于3年,商场有义务对钱某所购彩电实行三包。包修期1年的约定是不合理的,经调解,商场免费为钱某调换了一台彩电。
?评析?
购货凭证,是销售者在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履行后,向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合同履行的书面证据。如在本案中,只有发票能表明钱某购买彩电的时间、地点、型号等,具体反映出钱某与该商场之间的买卖关系。消费者只有在能够证明这些情况的条件下,才有权向该商店要求修、换、退、赔,否则,商场完全有理由拒绝消费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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