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该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示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里所说的“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主要是指经营者所提供的、与消费者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条件。
二是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示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现实生活中,广大消费者经常会接触到一些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和服务,如药品、家用电器等,对于这些具有潜在危险的商品和服务,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也有责任向消费者真实的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功能、适用范围以及将会产生的危害结果等情况,同时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应当在商品的商标或者在其说明性标志上的显要位置,标示出醒目的警告标志,并且还应当在商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明晰地介绍该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防止危害发生以及危害发生后的救助方法,以便于消费者能够按照说明和警示去使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是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设计不合理、生产制造中有严重的瑕疵,或者在所提供的服务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仍然可能严重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或者财产安全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卫生检疫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所发生的情况,请求他们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经营者还必须通过宣传媒体,向广大消费者播报真实情况以及所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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