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居间合同,通常又被称之为:中介服务合同。一般是指,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给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需要给居间人支付约定报酬的一种协议。居间是一种中介形式,是为了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促成交易后获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居间合同的形式是什么?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作为居间的早期形式,我国西汉时期就存在,民间将居间人称“牙行”、“牙纪”亦称“互郎”。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是指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签订合同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可能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就是买卖合同,但实际上也存在着居间合同,这也就是属于中介合同,在居间合同当中,居间报酬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也就是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给付,义务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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