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预售证房产退房赔偿细则梳理
时间:2023-06-30 18:41:45 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无预售证退房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若开发商无预售证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视为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无预售证退房赔偿范围的问题,可以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可以看到,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条文的解释。开发商在跟购房者签约购房合同,开发商不具有预售证书的资格,该合同可以视为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广州预售证取得的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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