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债权人应当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止诉讼,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结束后,恢复审判。
企业破产案件地域管辖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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