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与英美等先进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发展还十分落后,尚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为应对保险业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深化改革,改善监管,加强自律,促进保险经纪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保险经纪;监督管理;行业自律
保险经纪人在促进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及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欧美,保险经纪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而我国的保险经纪行业发展历史短,经验缺乏,且由于各种原因,运营尚不规范。积极探索规范有效的保险经纪行业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对海上保险的需求增加,导致了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已经成为海上贸易大国,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在此前后,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国际保险市场发展历史表明,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一)促进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
依据国际惯例,保险经纪人具有如下职能:第一,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财务风险、发展战略风险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第二,为客户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并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第三,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保险经纪人提供的这些专业和全面的服务,促进了保险市场与国际的接轨。
(二)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
保险经纪人的参与可以使广大投保人避免选择投保行为的盲目性,从而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反过来又刺激保险业的公平有序竞争,这种良性循环可促成良性的保险市场运行机制。
(三)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
通过建立和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保险公司可将展业、理赔等同本业经营不紧密的业务剥离出去,这对于减少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实力极具益处;对于清除“人情赔付”,堵塞经营中的“黑洞”,重塑保险公司形象也非常有利。
二、国外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的比较与经验
(一)英国保险经纪模式
英国是国际保险经纪人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有近8万名保险经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保险业务量的80%.而劳合社则只接受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业务。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进行严格监管,其正式约束主要体现在一系列法定法规和非法定准则上。法定法规包括《1977年保险经纪人登记法》及《1986年金融服务法》,前者对保险经纪人资格、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作了法律规定,并成立了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IBRC),对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登记注册、资格培训、业务账户、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等加以明确规定,而后者则对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市场营销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非法定准则包括证监会和个人投资管理协会的《寿险业务销售守则》,英国保险人协会的《一般保险业务销售准则》及劳合社的《保险经纪人细则》等。
(二)美国保险经纪模式
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的作用不如代理人突出,但他们在财产险、责任险和意外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的保险业务。有关部门对其监管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监管官协会(NAIC)对全国保险业予以协调,州政府则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经纪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负责认定其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英美两国保险经纪模式的比较分析
1.两国均对保险经纪人制定了严格的行为准则。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据现行规定,经纪人应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英国保险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客户保护。根据《1977年保险经纪人登记法》,保险经纪人的营运资本最低金额为1000英镑;保险经纪人每年要向登记委员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最低金额为1000英镑的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规定金额的职业责任保险。三是严厉的处罚条例。英国保险经纪人登记委员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利用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美国的大多数州都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必须符合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且向其营业所在州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执业。在罚则方面,各州法律在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2.两国都十分重视行业自律。两国都有健全的行业自律机构,完善的行业自律准则,而且能有效地实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英国是宽松的政府监管与严格的行业自律高度协调的实施机制,日常监管工作几乎全部由行业来承担,保险中介自律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同业公会等自律严谨,规范了会员的销售行为,政府监管部门则集中精力研究宏观监管问题。而美国建立了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实施机制,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经纪人行为的具体控制,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特许金融顾问协会和百万美元圆桌会等自律组织则通过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约束。除此之外,行业自律组织还通过建立保险经纪人信息库,对保险经纪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查询和投诉。“
此外,两国的保险经纪人大多以公司形式设立,提高了保险经纪人的信任度。有利于保险经纪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经纪人的统一管理,较易实现保险市场的稳定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刘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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