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罚个别化是指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是有区别的,所以要根据每个人的情况定罪量刑。两者的关系是则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理论,强调统一;后者强调实践,强调个别。两者的相同之处都是刑法研究的一种方法。罪刑法定原则是罪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基础,离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罚个别化原则就失去了基础;罪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个别公正价值的补充。刑罚个别化并不是对刑罚一般化的否定,而是在刑罚一般化前提下的刑罚个别化。刑罚个别化是在刑罚一般化基础之上的个别化,它不能脱离立法所规定的客观的罪刑结构,而且在对犯罪人确定刑罚的时候,是在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兼顾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两者不是矛盾,而是统一的。
一、一般累犯与再犯有什么区别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不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二、行政处罚合并处罚的依据
合并处罚其实就是所说的数罪并罚,也就是对一个人所犯的几种罪行合并处罚,在对各种罪行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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