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特点如下:
时间:2023-05-07 09:30:09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特点主要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超过两方当事人。诉讼对象的身份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与诉讼。共同诉讼人的行为是一致的。法院必须结合审判作出判决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不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一方或双方超过两方的诉讼,同一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由人民法院共同审理。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标的物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并且诉讼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单独审理案件,必须合并审理。原告错失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从事运输的卡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决定暂时扣留该卡车。甲、乙双方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甲、乙双方为共同原告;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被告。原告省略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增加被告。应当增加被告人,原告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不必要的共同诉讼

不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共同诉讼,指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超过两人,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类型,人民法院承认共同审理的诉讼。本法所称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例如,税务机关以逃税为由分别处罚甲方、乙方和丙方。对这三人的惩罚是相互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相同的。三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别或者合并审理。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如果他们是联合审判和单独裁决,它将构成“不必要的共同诉讼”

不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在既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的双重前提下,为方便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而规定的原告也没有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这一规定不仅简化了诉讼程序,而且避免了人民法院对若干相关诉讼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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