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抢劫焚尸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时间:2023-06-11 11:15:24 1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被告人詹某某、郎某于2005年2月27日乘车至北京市六里桥高速路口,以回保定为由租乘王志民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保定市兰辛庄高速路口时,二人以刀刺、绳勒的手段将王志民杀死,后点燃汽油焚烧尸体,抢劫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数日后,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郎某抓获。

根据《刑法》规定,对重大立功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抢劫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减轻处罚,于2006年5月判决二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我国《刑法》从鼓励立功以更加有力的打击犯罪的立法目的出发,对立功和重大立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原则,对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减轻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从轻则是在法定刑的幅度以内判处较低的刑期。显然,重大立功比立功对打击犯罪所起的作用更大,减轻比从轻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对重大立功者可以从轻,但所规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从轻,而是更可以从轻,否则与《刑法》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相符。

本案,二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本案性质和情节,如对詹某某适用减轻处罚,即判处其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足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而以不足以减轻处罚为由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又达不到鼓励立功的目的。我国对死刑的适用政策是少杀、慎杀,为了贯彻这一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等。针对本案具体情况,对詹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才是适当的,既严惩其犯罪行为,又可起到鼓励立功的目的。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撤销原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依法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郎某的原审量刑则予维持。现詹某某已由清苑县看守所转至保定监狱服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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