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划线支票
支票正面有平行线两道,但没有记载特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的支票。普通划线支票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仅有两道平行线;
(2)在两道平行线中间加公司、银行等字样;
(3)在两道平行线中间加不得流通转让字样;
(4)在两道平行线中间加只准收入收款人之帐字样。上列第一和第二种方式的效力相同,限制付款银行只能向银行或经营支票存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第三种方式的支票失去流通转让的能力(negotiability),持票人如将支票转让给他人,只能作为一般转让(transfer),即受让人不能获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如出让人的权利有缺陷,受让人也须受其制约。第四种方式是限制收款银行只能收入支票上所载收款人的帐户,对付款银行来说,并无查明收款银行收入帐户是否正确的责任。票据法不限制这种支票的流通转让,收款人如将该支票出让,受让人可以取得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虽然受让人在委托银行收款时,因户名不符可能遭拒收,但受让人有权向支票的出票人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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