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变更
申请条件:未满20周岁的公民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分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1、民族成份变更审批表提供原件
2、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更改民族证明(民宗部门审批表)提供原件
3、申请报告(需父母双方签字)提供原件
4、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及当事人身份证和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证需提供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笔录)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所领导→县局审核→市局核准
办理期限:2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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