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主管局(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後,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外资委审批,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2.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如位于浦东新区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如位于外高桥保税区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部分限制类项目,需经市外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後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4.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负责审批。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1.编报项目建议书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後,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在收到项目建议言之日起的2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项目建议书批准後,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2.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後,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肖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有困难的问题可提请审批机构协调解决。
3.报送合同、章程中外投资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即起草合同、章程。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之日起的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批准後,由中方投资者向审批机关申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在3日内,由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5.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中外投资者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凡上海市负责审批的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0日内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设立独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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