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承诺书、经办人员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设立申请表(投资者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正文和经济部分,投资方签字盖章)
4(1)外国投资者为公司的,需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包括投资者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等),董事会名单和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和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如果外国投资者是自然人,根据《关于实施〈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1)和(2)中的证件需要由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由该国驻香港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只有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需要由中国、澳门和台湾提供>P>5。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经营范围涉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关许可文件(如卫生、环保等)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7。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一份(包括姓名、职务、被任命人、任期、国籍、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董事任命书一份(分别由投资方签署和任命),所有董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果没有董事会,则需要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章程的正式中文文本(由所有投资者签署)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程序:
申请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审批机关: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行业)
收到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和批复原件),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及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取得批准证书后,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提交复印件和译文的,复印件和译文的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人签名、盖章
书写和签名应当使用蓝黑色或者黑色墨水
3。如果提交的文件和证书是外文的,应附上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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