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需要的材料:
时间:2023-08-17 15:41:11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直接新设外商独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业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

(6)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以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7)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8)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9)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1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4)企业住所证明(如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7)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2、外商独资企业并购设立(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3)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安置计划、工会通过文件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11)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2)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3)并购当事方就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达成的协议;

(1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1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16)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7)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18)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9)并购当事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2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1)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22)所在地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3、外商独资企业并购设立(资产并购):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经年检);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7)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安置计划、工会通过文件;

(8)并购当事方就有关债权债务处置达成的协议;

(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原章程;

(11)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

(1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13)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14)并购当事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

(15)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6)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企业设立的基本程序

企业设立的基本程序如下:

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3、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登记发照。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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