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事故生活护理费的赔偿应当从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里按月支付。其主要标准如下: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应赔偿职工工作所在地地区上一年度的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应赔偿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应赔偿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