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
(一)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
这一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行申请的而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二)侵权行为务必清晰界定
这一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须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一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的事件。
(三)侵权行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目的,而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侵权行为则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目的使用一项知识产权,在使用方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因此,营利性为目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
(四)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由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一要件认为,无论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自身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如果侵权方能够证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抗辩
(一)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自身是否具备充足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方,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行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行为。
(二)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三)明确知识产权的诉讼时间效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认定知识产权提起诉讼的时间有效期为两年,并且这一时间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进行计算。如果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这一侵权事件,而原告也将丧失起诉的权利。
(四)明确知识产权法所适用的范围,而这又主要以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来加以体现。一般情况下,双方都需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双方所提交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核定与对比,从而明确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具备相同或相似性。与此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双方知识产权的申请是否含有限制性条款,从而明确界定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范围,并最终对保护申请书中的一系列内容进行界定,确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
(五)运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所谓公知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之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过发表或者运用其他方式使公众对此有一定的认识。
(六)充分运用各种权利进行抗辩。我国《专利法》有明确规定,认为一些单位虽然并非专利的所有者,但是由于获得了一定的许可权,并采用这种知识制造了相关的产品,最终盈利,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专利所有者也无权对此进行申诉。
(七)运用合法渠道取得来进行抗辩。我国《专利法》对此也有着十分清晰的解释,也即如果被告方在不知晓具体事项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是善意的第三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犯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合法性实质上是指被告方所有的制造。销售、服务环节都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可以证明所取得的财产来源渠道合法,则就并不能算作为侵权。另外,被告方也可运用临时过境、科研目的及强制许可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力,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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