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合同解除权?
时间:2023-02-28 19:01:41 4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涵盖有“管理人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予以表达,且不能滥用故意造成相对人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解除合同。

一、企业破产前签订的合同

企业破产清算前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合同解除权是否是债权?

合同解除权不是债权,而是形成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要求对方履行的,但合同解除权是不需要对方履行的,只要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后,该合同就解除了。因此合同解除权不是债权,而是形成权,只需要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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