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后若是债权合同并不会解除,只有受理之后才有可能解除。解除的情形有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
一、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怎样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发生某些情形时一方享有的解除权,同时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法律一般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只有某些特殊的情形才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一般会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适用,经过此期限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催告对方当事人履行,而不能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共益债务与普通债权的区别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要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三、合同约定解除有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全文7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