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成打击保险欺诈新势力
时间:2023-08-17 11:14:46 4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记者王慧

保险欺诈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如今在广州的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公估机构对可疑赔案进行相关调查已经成为行业共识。根据广东地区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的初步估算,在委托调查或复勘的理赔案件中,有20%-30%存在夸大赔款金额或骗赔问题。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从事保险欺诈案件调查,可以大大减少保险欺诈的比例,提高保险经营效益。

保险欺诈从保险诞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虽然各家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但由于保险公司缺乏风险管理的经验以及保险欺诈防范的专业知识,保险欺诈已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公估调查斩断保险欺诈的黑手

2004年8月,广州图玛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报案称,该公司放置在黄埔区冠豪数码大厦内的一批价值1400万元的IBM小型机电脑服务器遭受雷击,致使部分设备受损,损失金额约323万元。当时平安保险广分理赔部门感觉可疑,于是委托广州亿和公估对案件进行调查。亿和通过缜密的分析和调查得出结论:图玛公司雷击案是伪造的,涉嫌骗取平安保险公司巨额赔付金。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于2005年1月22日,亿和公估协助平安保险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报案。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处涉案人员吴某、蔡某、庄某保险诈骗罪名成立。

2005年7月8日,被保险人驾驶宝马轿车在行驶的途中,追尾碰撞一辆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保险公司出于职业的敏感觉得案件可疑,于是委托亿和公估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经亿和公估深入的调查证实:宝马轿车在2005年7月5日夜间与一辆外地货车发生碰撞,获得对方赔偿后,在该车未有修复的情况下,于2005年7月8日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司机合谋制造虚假事故,意图实行一次事故,多次索赔,以骗取高额保险金。保险公司成功拒赔。

……

据广东省保监局中介监管处副处长徐君良介绍,如今在广州的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公估机构对可疑赔案进行相关调查已经成为行业共识。根据广东地区保险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的初步估算,在委托进行调查或复勘的可以理赔案件及车险理赔案件中,有20%-30%存在夸大赔款金额或骗赔问题。保险公司委托公估公司从事保险欺诈案件调查,可以大大减少保险欺诈的比例,提高保险经营效益。如亿和公估接受保险公司委托调查车险可疑案件中,平均减损比例约为35%,直接为保险公司减少损失700多万元,接受委托追偿车贷险欠款,为保险公司减少损失超过5000万元。而保险公司为此支付的费用不足100万元。

市场需求催生专业公估调查

据徐君良介绍,广东各保险机构一直致力于打击保险欺诈的工作。广州人保系统开展对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从2004年下半年清理车贷险业务开始。在清理过程中,公司发现一些保险欺诈的案件,在对广州人保内部的理赔人员也进行调查和抽查的同时,因为人力物力的限制打击效果有限。直至市场上出现专业的公估公司,广州人保与公估公司合作打掉了几个专门以骗取保险赔款为生的团伙,有效地起到了震慑和预防作用。

广东平安系统的对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也始于对车贷险的立案和追偿工作。该公司专门设置疑难案件调查组,对所有赔案进行后续监督,发现存在疑点的案件,也因为人力和物力的问题需要委托公估公司进行调查。公估公司取得的证据后,广东平安的法律部门再进行甄别和复核,最终决定能否作为拒赔的依据。2006年1-9月,该公司共委托对352件可疑赔案进行调查和复勘,委托金额1462万元、减损65件,减损金额597万元、减损比例40.8%。

保险欺诈案件调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同于简单的查勘、理赔、定损;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侦查。需要具有专业技能、专注精神的人专门从事此项工作。可以说,正是因为保险欺诈的专业性和保险欺诈案件调查的专业性催生了专业的公估调查机构的诞生。

用徐君良的话来讲,亿和保险公估能够顺利通过保监局的批复,得益于公司职工队伍的专业性和前期与保险公司的调查合作。亿和公估成立之前,公司在车贷险追缴方面的成绩得到了多家保险公司的承认。也正是在和保险公司越来越多的业务往来中,公司负责人发现了保险公司在“保险欺诈调查”方面的极大和迫切的需求。在广东保监局的支持下,亿和保险公估在2004年12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明确了“从事保险调查、风险管理、资信管理等”业务范畴,主要提供“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承保前的检验、估价、风险评估;出险后的保险疑案调查以及风险管理等服务。公司主要处理了三类业务:车贷险借款人欠款追缴、对可疑保险理赔案件调查、车险理赔案件复勘。成立几年来,得到保险公司的充分肯定。

新生势力遭遇发展瓶颈

亿和公估通过对委托案件的总结,把中国保险市场的欺诈行为归纳为以下方面:

*事后投保

*故意制造事故、夸大损失

*一次事故,重复索赔

*伪造事故现场及伪造证明资料

*故意扩大损失程度

目前来说,车险欺诈案件的发生率较高。对于不同类型的保险欺诈案件,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这就涉及到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问题。也正是受制于人才,亿和的业务始终不能迅速发展,往往是案子多,人手不够,而社会上又招不到适合的人。

由于保险欺诈案件的特殊性,案件的调查和追踪需要公司拥有一支具有深厚行业和专业背景、长期从事保险业务、保险理赔的优秀公估师团队,以及由各行业技术精英、专家组成的庞大的顾问网络体系。人才培养的相对滞后性必然会影响专业公估调查的业务发展。也正因为如此,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从事“保险欺诈调查和保险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公估公司寥寥无几。用平安广分副总经理李常春的话来说:“对于我们保险公司而言,像亿和公估这样的公司是太少了,我们需要有更多的合作伙伴,也需要有更充分的选择。”而亿和公估的董事长孙海鹰也是这样评价自己的独特地位:“正因为我们没有竞争对手,我们反而失去了很多机会,一个成熟的市场应该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

相对于人才的问题,可能有一个更待及时解决的身份尴尬问题。对于遭到保险公司质疑的公估的“调查”身份,广东保监局明确了立场: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是保险公估机构业务范围之一,对保险公估机构参与欺诈调查和保险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将保险欺诈案件调查业务明确为公估机构经营范围。

此外,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保险欺诈属违法行为,并在《保险法》和《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总体来看,“法规对保险欺诈作出规定”、“理赔欺诈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显然不能对保险欺诈行为产生有效的打击,而司法机关只对已经构成事实诈骗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诈骗未遂以及被保险公司或公估机构及时阻止的诈骗行为没有相关的惩罚;另一方面,公估公司的调查结果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认可。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影响保险机构和公估机构打击骗赔的力度。因此保监会应当积极推动研究反保险欺诈立法,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相关法律,使防治和惩罚保险欺诈犯罪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立法出台之前,应推动行业内的反保险欺诈法制建设。

韩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截至1999年2月,韩国个人保险公估人数目已达2026人,截至1999年5月10日,保险公估法人单位数目有73个,保险公估人在损害保险领域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保险法》明确规定损害保险公司应聘用理赔公估人对保险事故的损失额及保险金进行公估或委托从事理赔公估事务的入担任此项工作。

根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仍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入,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

根据理赔公估人的业务领域,理赔公估人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公估人从事火灾保险与特种保险的损害额的公估;第二种公估人从事海上保险(包括船船保险、装卸保险、航空保险及运输保险)损害额的公估;第三种公估人分为对人和物公估两种,前者对汽车事故中的当事人的人身及相关方面损害额的公估,后者对汽车事故的车辆及其他方面损害额的公估。

理赔公估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对损害发生事实的确认;(2)对保险条款及有关法规适用与否的判断;(3)对损害额及保险金的公估;(4)其他与理赔公估有关的必要事项。理赔公估人不管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及被害者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保险金支付协议如何,等保险公估结束后立即拟定理赔公估报告书,报告书应上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保险公司。理赔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各款内容:

(1)理赔公估接任日期、接任内容及委托人详细情况(必须注明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等接任合同内容;(2)报酬申请书(包括实际变相追加经费明细表);(3)保险合同事项;(4)事故及损害调查内容;(5)条款中保险公司支付责任范围等。

在韩国保险市场从业的理赔公估人有个人理赔公估人和理赔公价估单位两种。个人理赔公估人应通过金融监督院院长制定的考试并于一定期限内完成实务学习后在金融监督院注册。保险公司应将雇佣及解雇理赔公估人的细节于次年1月10日前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在雇佣2人以上的理赔公估人时应将各人所承担的业务表示清楚。

为了在保险计理单位及理赔公估单位的业务操作期间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时可以对损害赔偿进行保障,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要求保险计理单位及理赔公估单位将财产抵押在金融监督委员会指定的机关、参加保险或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独立理赔公估人的报酬应以下列两条规定为标准:

(1)保险公司负担报酬应由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拟定标准;(2)保险签约人等(包括保险签约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被害人、其它与保险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负担的报酬以理赔公估人单位规定为准。在制定或变更第一项报酬标准时应就其内容及时间向监督院长提出申请,第二项报酬标准应获得监督院长认可。

金融监督委员会确认理赔公估人不称职或在业务操作期间有不适当的作为时可在一定时间里停止或解除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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