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的签收
所谓民事调解书的签收是指人民法院制作出调解书后直接由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代理人签收后,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签收这种形式排除了邮寄、留置等送达方式。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根据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调解书的生效方式亦有不同。若对案件不加区分程序,统一适用“签收”方式,一是有违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沿用“签收”方式,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司法倒退。“签字”与“签收”之间存在有时间差,民事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若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采取“签收”生效方式,当事人可以在签收前反悔,既违背诚信原则,又浪费审判资源。审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后,在送达调解书前又反悔的现象。因此,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实行签收方式,允许当事人反悔协议,法律文书生效方式表述为: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的签字
“签字”生效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并在调解记录上签名或捺印,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送交与送达不同,送交方式多,而送达则应适用《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后,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精神,在适用简易程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即使在调解协议上同意签字后而反悔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当事人若不领取调解书,不影响案件的执行,民事调解书可以邮寄、留置送达,因为此时调解书在签名之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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