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未经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效果
时间:2023-06-08 10:26:05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问题的提出:类似案件不同的处理

(一)案例一[i]:

1995年1月6日,南阳市机电设备公司与南阳市岩达经贸公司签订经营协议[ii].协议签订后,宏达公司与机电公司办理了财务转交手续。机电公司派兼职会计和出纳各一人参与宏达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自1995年元月7日至元月23日向宏达公司注入资金50万元,其后采取边注入资金边还款付息的办法,截止1995年12月底宏达公司累计还款82万元,尚余50万元。1996年元月9日,郑立东给机电公司出据保证书,内容是:为了认真履行九五年元月六日同贵公司签订协议书,保证贵公司投入资金不受损失,本人愿将个人房权证壹份即唐房发共字第10206-2号,位于县城繁华街段门面房(187.2平方米)一座抵押,同日郑立东将该房权证交给机电公司保管。1996年6月宏达公司又偿还机电公司11万元。1996年7月30日,宏达公司给机电公司出据一份还款计划,内容是:据95年元月联营协议,你方投资我方联营款伍拾万元。1996年6月17日,在卧龙区检察院李科长等人督促下,我方已还壹拾万元及后又还壹万元,现余叁拾玖万元。机电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宏达公司归还欠款39万元,郑立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机电公司申请,对郑立东用作担保的房产187.20平方米予以诉讼保全。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机电公司与宏达公司1995年元月6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郑立东提供的保证是为了履行95年元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保证投入资金不受损失。郑立东提供的保证有效,应承担还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其房产抵押部分虽未经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但只要不对抗第三人债权,仍应以该房产承担责任。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宏达公司偿还机电公司欠款39万元及利息(自199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按上述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郑立东在其抵押物价值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诉讼费8360元,保全费2500元,由宏达公司负担。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除抵押效力同原审不一致外,其它基本同原审意见。关于郑立东提供房产抵押的问题,其提供抵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应为无效,但郑立东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抵押物未经登记,但只要不对抗第三人债权,仍应以该抵押物来承担责任。原判虽认定郑立东提供的保证为有效不当,但处理结果无误,判决:维持该院(1998)南经初字第113号经济判决。再审一审诉讼费实际收取5000元,由宏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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