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可以起诉物业吗
时间:2023-03-26 14:33:28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对业主委员会法定职责的描述与界定可知,其在代表和维护全体社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配合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协调社区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但依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以独立的法律地位,这种被动的地位缺失使得业主委员会不得不直接遭遇三个方面的尴尬局面:

其一,它使业主委员会面临着无法成为一个合格起诉体与应诉体的尴尬——业主委员会既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又无法作为独立的法人主张其所代表的权益[1];

其二,它还使得业主委员会无法将原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部位顺利地实现财产确权登记,这就无形中留下了方便物业服务企业(有时还涉及原房地产开发商等单位)恶意侵犯业主权益的漏洞——经常见诸报端、论坛的停车场/库收益纠纷、共有部位广告费纠纷甚至土地抵押纠纷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竞争皆缘于此;

其三,它令业主委员会无法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其最大、最有力的否决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另外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

如果能从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个法律资格矛盾,赋予业主委员会以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上述的三种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但也要注意,法律的公平性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所以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依法应诉、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一、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怎么算

1、根据住房出售有关规定,房屋维修基金的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2、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76元。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5)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的使用程序办理:(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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