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鉴定等级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人员门诊或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单(住院需要汇总明细)、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申请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2、有鉴定等级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提供《职工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
温馨提示:以上待遇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需工伤职工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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