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公司主体资格即消灭,债权人也就无法请求公司这个法人来处理债务问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据此可知,公司债务在公司解散后,债权人的债务问题可以请求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进行处理。
一、法律是怎样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注销后怎样确定诉讼主体
公司被注销后不再具有法人的资格,诉讼主体的确定:
1、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诉讼主体为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主体为该股东或者第三人。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