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自破产后清算至再造的具体耗时所涉及的范围,确实存在精确判定上的难度,因为这往往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左右,比如公司资产总额的大小,负债构成的错综复杂性,债权人之间的多方协调谈判状况,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各类法律程序的推进速度等等。
通常而言,这一全过程也许会经历数月乃至更久的光阴才能顺利完成。
在此期间,破产清算环节必不可少的是对公司全部的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详细且准确的调查核实及估值评估,对于这个步骤,时间消耗自然比较大。
待步入破产重整流程之后,尚需拟定周密详实的重整规划,同时积极与各方面利益攸关方进行深入的磋商洽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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