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敲诈勒索,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确定案件性质。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的具体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1、行为人以积极侵权行为威胁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
2、行为人会威胁要伤害的对象,可以是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在受害者面前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或信件表示;可以由行为人亲自发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4、威胁要实施的侵权行为有很多。有的可以当场实现,如杀害、伤害,有些不能当场实现,必须在未来实现,如揭露隐私。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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