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个税截止日期
时间:2023-09-10 16:40:11 4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停止接受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从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子女教育终止的情形一般包括毕业参加工作、辍学等情形。填写时可以按照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即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停止接受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否则请勿填写。从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您不能再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子女教育终止的情形一般包括:毕业参加工作、辍学等情形。

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教育终止时间是可变的,所以大家在填写的时候可以按照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也就是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 个 税 子 女 教 育 】 如 何 填 写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填写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时,应按照上述规定将子女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分别列支,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停止接受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纳税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规定,将子女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分别列支,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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