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税法规定: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如果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企业,应于丢失、被盗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中国税务报》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作废。同时,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激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对企业申报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虚开、代开的,该企业还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专用发票不单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专用发票的保管关系小到公司信誉问题,大到国家财务税务问题,因此,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十分重要。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购买的是既有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的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非法购买真假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应按刑法第205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按刑法206条的规定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应按刑法20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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